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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通知

作者:jiuye 时间:2018-06-14 10:53:00 点击:1217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教学班: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毕业生勤勉上进,争做时代精英。根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试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综合评价细则文件(试行)》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届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8届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内容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根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优秀毕业生评审条件,按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比例评选。

四、评选要求

1、各系(部)、教学班在评选过程中要实行“三公开、一公示”原则:公开评比条件、公开评比方法和程序、公开推荐上报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2、评比采取个人申报制:根据学生三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序,学业水平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平均成绩的比例遵从《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综合评价细则文件(试行)》。

3、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合格者将取消参评资格。

4、若在离校前,获奖学生出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相关行为,将撤销所获奖励。

五、时间安排

1、5月15日—6月6日,班主任、系(部)评审、公示结果;

2、6月7日—6月15日上报招生就业处公示所有评选结果。

附件1: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

附件3:《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综合评价细则文件(试行)》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全面发展,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岗位,学院决定在三年学习过程中评选优秀毕业生。现将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规定如下: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学院其他种类奖学金获得者等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学生党员及表现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

三、综合测评在班级前五名的学生,专业课成绩在班级前十名的学生。

四、在军事训练中,表现优秀;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在顶岗实习中,成绩优秀。

五、对社会及学院有一定贡献的学生,如见义勇为、捐款捐物、献血、长期帮扶弱势困难群体、支农服务等。

六、获得过学院技能创新与学术科研奖、市级以上单位给予精神文明奖、省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等专项奖励的学生。

七、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学生,须经班主任、系推荐签定意见、各主管部门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专用章”方可生效。

八、其他未尽条件,由招生就业处依据情况而定。

九、本规定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解释。

 

 

 

 

 

 

 

附件2: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8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二    寸

蓝    底

籍 贯


政治面貌


班 级


专 业


所在系


三学年学科平均成绩


语言能力

普通话水平


英语水平


技   能

IT技能


专业技能


 

班主任审核意见:

 

盖章

所在系审核意见:

 

盖章

 

学生处审核意见:

盖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盖章

 

招生就业处审核意见

 

 

 

盖章

 

 

学院审核意见:

 

盖章

 

注:1、毕业生将此表格按先后顺序审核盖章后交于招生就业处,一式两份。

    2、语言能力及技能证书需提供复印件。

附件3: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业优良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表现分、文体表现分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按总分100分计,分别占总成绩的30%、55%、15%,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各单项表现分均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罚分三部分构成,其公式为: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生处的领导下,由各系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副主任、学生干事、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测评工作。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的组织、集会等活动;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同违法乱纪的人、事作斗争。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现象。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组织、班级交给的任务。

(五)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维护公共秩序。

(六)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谦虚、俭朴,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饮酒,不吸烟,无不良嗜好。

() 学习目标明确,自觉、刻苦、成才意识强,无旷课、迟到、早退及考试作弊等现象。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包括以下几项:

(每项如有同时加分,如:担任多重学生干部身份的,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一)院学生会、团总支成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210(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分别加109654)

(二)系学生会成员、各班班长、团支书,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210主席、副主席、部长(班长、团支书)、副部长(副班长)、干事(班级委员)分别加109654

(三)楼层长、宿舍长,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46分(楼层长、宿舍长分别加64分);

(四)学院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410分(社长、副社长、社团部长、副部长、干事分别加108654分);注:参加多个社团不累计加分

(五)院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4分,系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3分;宿舍受院级通报表扬每人每次加2分,宿舍受系级通报表扬每人每次加2分。

(六)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系级加4分,院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七)获得班集体荣誉称号班级的全体成员按下列标准加分:系级加2分,院级加3分,市级加6分,国家级加10分;

(八)遇有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遭受损害(如事端、火灾、洪灾、车祸、抢劫、破坏公物等)的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或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根据表现加315分;

(九)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酌情加16分;

(十)附加分超过40分,按40分计算。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0分(院级10分、系级7分、班级5分);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30分;

(二)党员、学生干部违纪扣分是普通学生的1.5倍;

(三)担任院、系、班干部者被免职的不予加分;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不予加分;中途辞职者不予加分;

(四)各类学生大会、班会无故缺勤者每次扣3分。

第十一条  宿舍受院级通报批评每人每次扣2分,宿舍受系级通报批评每人每次扣1分。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30%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基本分为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分。(暂行)

其中成绩转换按如下办法:

中文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字母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A90分,B80分,C70分,D60分,E50分。(此部分暂不实施)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30包括:

    (一)在校期间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技术资格证书加分;

    1.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5分,中级加8分,最高等级加10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

    2.非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4分,中级加6分,最高等级加8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

    (二)凡个人在各种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文章者持发表原件、复印件,按等级加分:国家级刊物每篇文章加8分,省级刊物每篇文章加6分,院级刊物(院报)每篇文章加2分,系级刊物(系电子杂志)每篇文章加1分,各类简讯每3篇加1分;

    (三)凡参加系、院、市、国家的科技活动和竞赛的学生(如计算机、英语、专业技能 竞赛、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等),每人每次加1分。在活动或竞赛中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追加分数: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省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8分;

:学院社团活动获奖按系级加分

(四)奖、助学金获得者按照第三款奖励标准加分;(暂不实施)    

(五)凡在各种科技活动与竞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三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六)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自始至终表现良好者加8分,中途无故离职的不加分。

    第十四条  学业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按品德行为表现扣罚分标准执行;

    (二)病假、事假按照实际发生课时数计算,每周日至周五晚自习按2课时计;

     1.病假在两周内的每课时扣0.5分,

     2.事假每课时扣2(公差假不扣分)

     3.旷课每课时扣4分。

(三)凡参加各种专业资格等级考试,或因学校活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不予扣分。

:学业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55%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60分。

    (一)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没有旷操现象(15分)

    (二)体育成绩达标合格。(45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40分,包括(如各类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演讲比赛、辩论赛、社会实践活动、征文比赛等)

(一)在院、市、省、国家级文体比赛中获奖,按下列标准加分: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2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5分,优秀3分;

省市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优秀5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优秀7

(二)破校、区、市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外加5分、10分、15分;

    (三)凡在各种比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一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暂不实施

    (四)凡积极参加组织班、系、院、区、市、国家各级文体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10分(班、系、院、区、市、国家级分别加2346810);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罚分。凡不参加院、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人每次扣58分(班、系、院分别扣578/次);时常不按时参加或长期不参加早操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扣520

:文体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15%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八条  测评时间:

每学年测评一次,由学生在第二学期的第二至第三周统一安排,计算该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九条  测评步骤:

1.辅导员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当向班级每个成员公布。

2.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提供本人综合测评加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3.如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时,辅导员应做好核实工作。

4.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由辅导员认真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平时的记录由辅导员保管。

第二十条  素质测评等级:

90  良≥80  合格≥ 60  不合格<60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品德行为+学业表现+文体表现;

第二十二条  凡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59——50之间的给予警告处分,49——40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9——30之间给予记过处分,29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综合测评不得为优、良,凡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

第二十四条  累计两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29分以下的学生和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包括记大过处分)的学生推迟毕业时间(留级一年),由教务处安排复读,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五条  凡是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表现,改正错误,争取在毕业之前向学生处申请取消处分,违纪学生在毕业之前处分没有取消的按二十四条所述处理。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