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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作者:jiuye 时间:2018-04-30 08:19:00 点击:1287

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其学费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一定标准给予代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甘肃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 号)(本文件在下方请继续往下看)中规定的我省 14 个市州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

  第七条  学费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和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金额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 12000 元。

  第八条  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一次性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代偿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将代偿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代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代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本校代偿工作的相关管理。

  第十条  学费代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服务地的县学生资助中心递交《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 1),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交由生源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本金。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当年 9 月 1 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4、在校期间所缴纳学费或贷款凭证(发票或学校证明)。

  (二)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 9 月 15 日前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于 9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甘肃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市县两级汇总报表详见附件 2)。

  (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学费交纳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由省教育厅于 10 月 30 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代偿金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州)教育局收到批复后,应转各县(市、区)教育局。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于 11 月15 日前将资金拨付市(州)、县财政部门,由市(州)、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于 10日内发放至学生手中或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省、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要确保学费代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 学费代偿的申报、审批、拨付、发放工作,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 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除收回代 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甘肃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是由国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估,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的。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批准我省有83个县区市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其中,一类区14个、二类区40个、三类区18个、四类区9个、五类区2个。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见附表一),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执行。

  二、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见附表二、三)。

  三、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区市,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人事厅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区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见附表四、五);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区市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从2006年7月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2006年6月30日以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按上述规定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单位所在县区市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退职)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区市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退职)费。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市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区市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区市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职务变动人员,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市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区市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中央、省、市州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市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区市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区市,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审批程序

  省直及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和《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经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批增资额。

  各市州的审批程序自定。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甘肃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83个县区市)

  一类区(14个)

  兰州市: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

  二类区(40个)

  兰州市: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

  嘉峪关市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白银市: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

  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

  武威市:凉州区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渭源县、陇西县

  陇南市:武都区、成县、宕昌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靖县

  三类区(18个)

  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

  酒泉市:金塔县、瓜州县

  张掖市:民乐县

  庆阳市:环县、华池县、镇原县

  平凉市:庄浪县、静宁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康乐县、广河县、和政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舟曲县、迭部县

  四类区(9个)

  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县、夏河县

  五类区(2个)

  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碌曲县